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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拆迁律师】​最高院案例解读:以搭建围墙方式逼迫搬迁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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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最高院案例解读:以搭建围墙方式逼迫搬迁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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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最高院案例解读:以搭建围墙方式逼迫搬迁行为违法

【案情概况】

再审申请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岸区政府)因与徐某及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原武汉市江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武汉市江岸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江岸区征收办)其他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行终341号行政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江岸区政府申请再审称,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人民法院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一、二审法院强行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混为一谈,认为“应当由被告区政府和被告征收办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且势必造成其后两个行政机关在赔偿义务履行上的困惑。一、二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明显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曾在(2018)鄂01行终136号判决中认定案涉“青砖围墙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违法建设。”前述生效判决系针对徐某等人诉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履责之诉中,以该案原审第三人武汉市汉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作出的结论,与本案确认的行为主体及行为目的均不相同,不宜援引为具有羁束力的生效裁判。

一、二审依据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书》、《专题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认定江岸区政府、江岸区征收办系搭建案涉青砖围墙的受益方,由于该围墙确已给徐某造成一定不便和影响,且有通过砌堵围墙方式逼迫搬迁之嫌,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江岸区政府、江岸区征收办搭建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江岸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

本案中征收主体通过搭建围墙这种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离房屋,以达到逼迫拆迁目的,实践中这样的事件不在少数。许多征收主体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相关事项并未达成一致时,征收主体通过搭建围墙这种方式影响被征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以期被征收人知难而退,同意搬迁,达到自己的拆迁目的。接下来宋玉成律师就简要介绍下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搭建围墙逼迫拆迁行为违法

正在经历类似情形的人问:难道我就要以此妥协,签写这个不公平的补偿安置协议,然后搬迁吗?宋玉成律师告诉大家,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我们不必妥协。接下来宋玉成律师就简要介绍下此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征收遵循的原则是“先补偿,后拆迁”。这一原则确立的目的不仅仅是要求补偿时间早于搬迁时间,更多的是保护被征收人的主动权,可以与征收主体进行协商,与期达成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征收补偿协议。像本案中征收主体这种行为完全与此原则背道而驰。同时,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我国法律法规已经明令禁止征地拆迁项目中出现违法逼迁的情况。由此可见,征收方设置围墙逼迫被征收方进行搬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即使违法,征收方仍旧采取此类方式进行逼迁,则可以说明被征收方的房屋仍具备较大的协商空间。所以,宋玉成律师提醒大家,被征收方切记不要轻易妥协,一定要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追究征收方的责任,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遇到搭建围墙被迫拆迁时,怎么办?

当如果遇到搭建围墙时,我们应当怎么办?宋玉成律师告诉大家,首先,我们应当保持冷静,切勿与征收方产生肢体冲突,以自己的人身安全为重。其次,积极取证,对征收方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录像进行取证,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损,为之后的维权提供有力的保障。最后,要积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律师有着丰富的执业经历和专业知识,会根据你的情况,为你答疑解惑,提供维权途径。

大家如果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其他复杂的情形,可以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选择咨询律师是明智的选择,律师根据自己的专业经验为你及时止损,最大化自身利益。

参考(2019)最高法行申12202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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